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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金融 广发鑫惠纯债定开: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8 22:55    点击次数:95

联华金融 广发鑫惠纯债定开: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广发鑫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广发 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66 号)和 2016 年 10 月 [2016]2487 号)进行募集,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正式成立。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本基金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可能因为短时期内 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申购或赎回操作,而造成投资比例未能达到或者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或者因资产急于兑现而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外, 本基金也存在因特定机构投资者大规模赎回,使得基金规模过小而不能顺利开展投资甚至清 盘终止运作的可能。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修订,更新 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后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国中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辽宁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 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姚晶先生,会计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汇宜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任职)、广发添财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3 年 10 月 27 日起任职)、广发招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自 2024 年 2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添财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自 2024 年 2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任职)。曾 任广东南粤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主管,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债券交易员,广发集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理助理(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广发景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自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任职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    历任基金经理:任爽,任职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洪志,任职时 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 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 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66 号) 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 构部函[2016]2487 号)进行募集,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进行发售,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广发鑫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 循环的方式。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 放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三、基金的面值与存续期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四、发起资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内使用发起资金购买本基金份额,即基金管理人股 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作为发起资 金购买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购买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 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上述变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 申购和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并取代原《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 始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天                1.5%            100%    N≥30 天                  0              -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时。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则开放期可针对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相应延长,即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接 受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供处理上述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 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 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 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 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六、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股票的 3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1、16、17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2,702,841,288.99           99.8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19,165,640.24       20.44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MTN00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汇管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26.53%       0.06%    12.32%     0.10%        14.21%   -0.04%  至今 的比较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正式转型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公平性。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处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则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资产和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其中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 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消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指在基金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 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及在进入开放运作期前 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主要持有高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 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流动性较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债券类 资产、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 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以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通过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保持组合的分 散性投资原则和保证流动性,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 及摆动定价等措施。发生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 回资金或无法全部赎回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 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 风险;(4)其他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 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者结构的风险   本基金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且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者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或者因资产急于兑现而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也存在因特定机构投资者大规模赎回,使得基金规模过小而不能顺利开展投资甚 至清盘终止运作的可能。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4,387,791,241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1)、               (16)、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此 外,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相应修订基金合         2024-05-15          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4-04-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     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恢  复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2023-09-27       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和营业场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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